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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6, 2024 1:03:30 GMT -5
鉴于这一要求,2011年12月8日颁布了第140号补充法,其成立范围是通过协调政策和行政行为来保证有效的行政行为,避免联邦实体之间的活动重叠。 此前,联邦实体之间的共同权限以一种扭曲的方式盛行,因为辅助性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这无疑导致了冲突数量的增加。 LC 140/11 确立了决定权力下放的辅助性原则,规定“决策将在尽可能最低的政治层面上做出,即由那些尽可能接近所定义、执行的决策的人做出”并被处决。因此,该原则与政治和行政权力下放的过程有关,换句话说,与地方权力的加强有关”(FARIAS,1999,第319页)。 可以肯定的是,在联盟的三个领域,所有环境许可程序都必须遵守联盟公布的一般规则。各州和市政府也必须遵守国家层面概述的指导方针,任何使整个国家制定的规则更加灵活的尝试都是违宪的,只要适当的立法程序得到尊重。 然而,实践要曲折得多,即在共同管辖权的宪法规则与其主要座右铭之间建立联系:联邦契约的实质实现,其中,为了更好的政府,三个领域的决策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力的行使应更接近其产生者及其接受者的事实,。 以及最能捍卫受CF/88第225条保护的平衡环境基本权利的规范的普遍性(在怀疑自然的情况下) 。 在联邦制中,政治实体的自治以充分分享行使立法和行政职能的权限为前提,这是通过向受国内公法管辖的法律实体保留权力而 WhatsApp 号码 没有任何等级联系来实现的。 这种环境事务的权限划分不仅涵盖立法权,还包括监管、执行和特别是适用立法的权力,以实现 1988 年联邦宪法所确定的保护环境的首要职能。这一职能必须由特定的市、州和联邦公共当局以协调和有效的方式执行。 尽管有关这一主题的出版物数量众多,但对于公共实体之间的环境能力限制以及每个实体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仍然没有统一的理论。 出于这些原因,我们有必要了解联邦模式在巴西是如何巩固的,以及为联邦实体有效保留了哪些角色。具有共同能力和责任的多个权力领域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兼容性成为一项任务,受到联邦共存的不同政治实体之间不断冲突的影响。 在此背景。 下,司法机构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它将成为讨论巴西环境法每个适用者的局限性和作用时出现的问题的仲裁者和解决者。 有必要坚持这样一个事实,即每种情况下适用的标准并不总是对环境最有利的标准,这一主张是基于预防、预防原则和本论文辩护中常用的其他类似原则。 STF 的立场是,最具保护性的标准技术并不是最可取的。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首先分析哪个联邦实体拥有处理该主题的正式权限是适当的。 在ADI 1.086-7/SC中,STF宣布豁免环境影响研究的州法律违宪的标准,正是界定联盟发布一般规则的权限和各州提供具体保护规则的权限的正式标准.环境,假设在这个假设中不存在当地的特殊性。换句话说,没有使用最具保护性规范( in dubio pro natura )的物质标准。 最严格标准的标准也不是 ADI 3.252-6 中预防措施的判断依据,通过该标准,朗多尼亚州的法律受到质疑,根据该法律,使用环境资源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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